同志们:
上午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于2014年11月26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今天由我来为大家进行宣讲。目的是通过宣讲、学习,进一步加深理解,形成共识,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下面我重点谈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认真领会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的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新一届中央领导十分关注水安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年初就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思路,站在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来审视水安全问题,意义重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面临愈加严峻的形势。一方面是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与用水方式粗放、用水浪费陋习并存已造成我省安全用水的紧缺,另一方面频繁的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水害,依然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心腹大患。广东面临的水环境形势已非昔日的水质性缺水问题,而是水质性与水源性双重缺水的严峻局面。为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解决当前我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建设管理的突出问题,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人大、省政府决定,把1991年制定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合并修订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并将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的治水思路和指导思想,落实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关系,进一步强化了水资源管理,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涉水部门的职责分工;在水资源权属、配置、节约、保护以及法律责任方面,均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将对我省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统一管理,促
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社会经济的转型升级都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二、全面了解《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重点和亮点
《实施办法》共分九章六十五条,系统规范了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节约使用,河道管理和保护,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实施办法》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针对性强,呈现出诸多亮点:
(一)把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全面强化了水资源管理
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我国水资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开出的一剂治水猛药良方,其核心内容是建立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即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以及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实施办法》把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的基本制度、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融入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的治水思路固定下来。
《实施办法》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一章中规范了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内容,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守“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和水资源回收
利用”的基本原则;规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程序和权限,明确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论证表;规定开采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的原则、条件;明确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规定了限制取水申请审批的三种情形。
《实施办法》在“水资源保护”一章中对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作出了规定,在“水资源节约使用”一章中对用水效率控制制度进行了规范,并对水资源责任考核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明确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水资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被考核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二)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突出了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地位,强调要在做好节约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水生态环境,不
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直接向江河、湖泊、水库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和废水;明令禁止向地下和农田直接排放污水和废水等。
优良的水质是居民健康的重要保障,在《实施办法》的起草和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对水质保护问题非常关注。《实施办法》为此采取了具有前瞻性和强制性的措施,规定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水安全的活动;规定在有供水功能的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禽畜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控制采伐;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不得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
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事关防洪安全,也是民生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实施办法》规定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不得危害堤防、通航安全;规定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围库筑塘;规定河道管理范围不作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定临时占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实际占用人应当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堆放物品,恢复原状。
(三)体现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作用,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
政府作用”,要求“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省委省政府也明确提出“推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水利部已将我省列为全国七个水权试点省份之一,明确未来三年在我省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工作。为体现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实施办法》明确了水资源使用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从而为水权的转让、交易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我省人均水资源量只有世界人均的1/4,低于全国人均水平,逼近国际公认的年人均水资源1700立方米的警戒线。水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并存,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2013年我省用水总量为443.16亿立方米,而国务院下达给我省2030年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只有450.18亿立方米,是全国唯一一个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断减少的省份,用水紧张局面已迫在眉睫。为解决我省水资源“总量较多、人均较低、指标存量不足”的问题,《实施办法》贯彻“节水优先”原则,进一步强化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技术;规定强化计划用水,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实行累进征收一至三倍的水资源费。
(四)遵循权责法定的法治理念,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水资源管理职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要
“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水是公共产品,水治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责,该管的不但要管,还要管严管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与民生密切相关,各级政府担负着加强水资源管理、保障水安全的重任。《实施办法》从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水利基础设施资金保障、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水法宣传教育、开展水环境治理等方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总体职责,进一步理顺了水资源管理体制。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得到落实,实现权利保障法治化。水是公民基本的生活和生产要素,《实施办法》十分注重对公民合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益保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独资、参股、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用水权益、支持农村农业发展,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规定行政机关编制水资源规划、拟订行业用水定额、调整水价,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网络公开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公众知晓和监督。此外,《办法》还完善了水资源规划的编制、批准、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
三、扎实抓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一,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知法是执法、守法的基础和前提。当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对管理或者服务相对人、社会公众的宣传,使他们全面了解、准确掌握《实施办法》的内容,自觉守法,监督执法。新闻媒体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学习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实施《实施办法》的良好氛围。
第二,要切实贯彻好、落实好《实施办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实施办法》赋予了各级政府和有关
部门广泛的行政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要全面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具体承担《实施办法》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实施办法》为标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好《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修订颁布《实施办法》,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更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实施办法》规定职责,认真组织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要依法明确职责,认真履行责任,依法行使职权,通过综合执法、专项行动、联合执法等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违法行为,保障《实施办法》的有效贯彻。
同志们,再过几天,《实施办法》就要正式实施了。希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
贯彻实施工作,真正把《实施办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不断提升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水平,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